采矿权人在管理水平、自身素质等方面偏低,法制观念淡薄《矿产资源法》第三条规定,“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,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”,这里的资质条件,应该包括资金、技术和管理水平,专业知识,法律知识等。但据了解,在北海市进行采矿活动的矿山,除了个别是集体性质的外,绝大多数是个体,采矿权人一般只有资金,既没有管理经验,也没有专业知识,更没有受过专业培训。这些原因,一方面在开采过程中极易采富弃贫,浪费矿产资源,另一方面,对缴费有关程序,填写各种报表根本没有能力也不愿按要求去做。这样,对规范化征费工作造成了很大困难,由于没有月报表,我们计算征费额无据可依,估算式的随意性或虚报现象就不足为怪了。主要对策采用规范征费方式,即纳费登记,按程序申报考虑到采矿人绝大部分是个体,管理水平较低,生产、销售数量具有随意性和隐瞒虚报现象,应采用如下办法:
征管人员深入砖厂定时天或更长时间,了解实际生产、销售数量、产品价格,然后根据公式确定其每月应缴额。生产、销售稳定的,每年调查了解,如果不稳定的则要加大调查密度,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征费额,这样就要求征管人员具有较高的责任心和吃苦耐劳精神;在征费过程中,将决定权和征收权分离,有决定权的无征收权,有征收权的无决定权,达到互相监督,互相制约;对多次征费而拒缴、迟缴的或有虚报、瞒报现象的,采取行政处罚方式解决。
对零星、分散、点多面广的石英砂、高岭土、石灰石等矿产,采用五统一管理方式统一规划,采矿企业必须在矿管部门统一规划下,合理安排,有计划地进行开采。统一经营,矿产品经营,除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外,必须经市地矿办审查和批准,由指定矿产公司统一经销。统一票证,征收矿产资源税费,统一使用地矿、财政部门的票证。统一结算,矿产品销售后,货款统一由指定矿产公司与矿山企业结算,代扣缴税费。统一价格,由地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,制定矿产品销售指导价格,防止低价倾销。